1、碳盤查:碳盤查是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碳排放單位對企業自身產生溫室氣體的核算,以及對溫室氣體排放監測計劃的制定,核算的溫室氣體為二氧化碳(不核算其它溫室氣體排放)。根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應根據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發布的指南,每年編制其上一年度的排放報告,并將其與核查報告一同提交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重點排放單位需上報的文件包括年度排放報告、補充數據表和排放監測計劃。碳盤查是企業的自主行為,企業可以在任何時間委托咨詢機構對其某一時間段內的碳排放情況進行核算。 2、碳核查:根據國家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關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報告與核查及排放監測計劃制定工作的通知》(環辦氣候函〔2019〕71)號要求,地方主管部門組織第三方核查機構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提交的2018年度排放報告和補充數據表進行核查并對2018年度新納入工作范圍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排放監測計劃進行審核,對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已備案的排放監測計劃,如有修訂,組織第三方核查機構進行審核。 被核查企業條件: (1)覆蓋行業:電力、建材、鋼鐵、有色、石化、化工、造紙、民航; (2)2013至 2018年任一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 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3)溫室氣體排放符合上述條件的自備電廠(不限于以行業),視同電力行業企納入工作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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